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柏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2********7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给原告彭春荣;二、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借款日起计至2019年1月1日止结欠的利息409200元给原告彭春荣;三、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4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彭春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柏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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