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2********7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给原告彭春荣;二、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借款日起计至2019年1月1日止结欠的利息409200元给原告彭春荣;三、被告王柏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4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彭春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柏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