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5民初6011号
案号
(2020)粤0705执2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伟、被告张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水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0000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3日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兰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萍乡市金六喜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何伟、被告张军、被告兰芳、被告萍乡市金六喜门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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