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利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8098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1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梅、滕立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79 165元;二、被告石梅、滕立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等(以79 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石梅、滕立江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上述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对被告石梅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阿掖山花园(万斛路东、中央东路南侧)不动产单元号371103、002027、gb00005、f00470034 [不动产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ls20130618002号]与被告石梅进行协商折价或对上述抵押项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石梅、滕立江支付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被告石梅、滕立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