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4********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4057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濮秋明借款本金50000元,并偿付相应逾期利息(①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秋明律师费3000元。(上述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08026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濮秋明负担75元,由被告马健负担1375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080267)。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