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隆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2********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802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祥、郑继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同宪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利息共计2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承担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款清时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隆成、刘培良、杨良华共同对被告刘祥、郑继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同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6元,由被告刘祥、郑继琼负担。原告胡同宪已经代垫的5,778元,由被告刘祥、郑继琼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胡同宪。其余案件受理费5,778元,被告刘祥、郑继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