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亚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4********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02民初490号
案号
(2022)川1802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何亚琴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505.98元和利息(包括复利)46549.89元、违约金及手续费2139.63元;并承担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信用卡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1126元,由何亚琴负担(其中,何亚琴应负担的865元现尚未缴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已预交1991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何亚琴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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