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2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564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磁县振永塑料颗粒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148897.38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罚息0.04元),磁县光录海波塑料颗粒经销处、磁县润涛双虎家具城、磁县树霞汽车装具门市、杨振永、俎超清、董海波、俎苓叶、董润涛、袁桂珠、王树霞、王永强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磁县振永塑料颗粒经销处负担,磁县光录海波塑料颗粒经销处、磁县润涛双虎家具城、磁县树霞汽车装具门市、杨振永、俎超清、董海波、俎苓叶、董润涛、袁桂珠、王树霞、王永强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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