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1********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258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川货款计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加收40%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丁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