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1********0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4民初258号
案号
(2020)冀0924执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川货款计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加收40%逾期罚息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丁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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