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超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8********4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8民初745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利华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都市农场果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都市农场果蔬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赵利华租赁费163158元。三、驳回原告赵利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3元、保全费2150元,共计5713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都市农场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