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2********2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03民初1225号
案号
(2017)粤0203执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飞尚欠原告李海宏借款本金5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34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该款定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李海宏。二、被告王群英、韶关市联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仁化县锦绣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8793.92元,减半收取29396.96元,由被告韶关市联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1-26
发布时间
2017-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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