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02********2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203民初1225号 |
案号 |
(2017)粤0203执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飞尚欠原告李海宏借款本金5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34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该款定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李海宏。二、被告王群英、韶关市联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仁化县锦绣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58793.92元,减半收取29396.96元,由被告韶关市联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26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