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英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4民初90号 |
案号 |
(2018)赣0424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礼义借款55000元,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的利息12375元,合计67375元,并以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卢大杨、陈英学、王方珍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被告修水县金陵大酒店、卢大杨、陈英学、王方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12 |
发布时间 |
2018-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