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要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22********2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3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18)粤1323执2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告与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5月18日,被告吴挺强、吴结玲欠原告借款本金1130万元,借款月息为2%,共欠原告利息1099.4万元(其中230万元借款从2013年6月20日止2018年5月18日利息为271.4万元,900万元借款从2013年6月20日止2018年5月18日利息为828万元),本息合计2229.4万元。二、还款方式:1.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2.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3.2018年9月30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4.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500万元;5.2019年3月31日前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向原告偿还229.4万元。上述还款汇入原告法定代表人方明辉的银行账户(户名:方明辉,账号62284811344114325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东支行),原告收到还款后,应当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三、上述第二项的还款方式,如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存在任何一期不能按约定偿还原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挺强、吴结玲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本息,且有权按实欠借款本金的2%从2018年5月18日始计算月利息,计至支付完毕之日。四、被告谭德华、吴要容、佛山市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辉利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江隆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吴挺强、吴结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47620元(原告预交73810元),减半收取为73810元,由被告吴挺强、吴结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