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7********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38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381执1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虎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希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5145.0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4日),本息共计165145.04元;并自2017年9月5日起,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21.87%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建军、王德金、陈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3元,由被告南希峰、刘建军、王德金、陈淑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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