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11********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024民初1184号
案号
(2020)黑1024执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翟志华、邱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偿还原告李敬安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235 000元(2016年10月25日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出具还款计划止为300 000元,被告翟志华已偿还了借款利息80 000元,剩余借款利息220 000元未偿还。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0.5%计算,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为15 000元),共计335 000元。2019年6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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