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0********0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岳民初字第02387号
案号
(2020)湘0821执恢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付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1607401.59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30日计算至2013年5月24日的利息为308569.54元,2013年5月25日后的利息按照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日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姜华对被告付革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43元,由被告付革、姜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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