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11民初3042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1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5月6日,被告王晶、金龙拖欠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 934.04元、利息及滞纳费总计23 144.09元,此后利息和滞纳费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晶、金龙于2019年6月6日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000元,于2019年7月6日偿还借款本金5 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9年8月10日前全部还清;三、被告王晶、金龙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 744元;四、如被告王晶、金龙未按上述二、三项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全部未还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王晶、金龙应另行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期间按执行标的5%计收的律师费;五、本案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 550元,财产保全费1 270元,合计2 820元,由被告王晶、金龙负担,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