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6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2905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1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浩支付原告邹庭财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严浩支付原告邹庭财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自动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邹庭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原告邹庭财已预交,由被告严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