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0民初137号
案号
(2020)赣0730执13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李小莲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110000元;二、限被告陈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小莲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25045.95元;三、限被告徐新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小莲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 25436.65元;四、驳回原告李小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被告陈呈生承担3027元,由被告徐新明承担1297元。上诉权利告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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