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9民初1561号 |
案号 |
(2020)赣0829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210.2元,合计52210.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安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王锦文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邓小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