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4********3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03民初882号
案号
(2020)宁0303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治发、梁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顾保福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支付利息6935.40元,共计45935.40元;二、被告樊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治发、梁芳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2元,原告顾保福负担198元,被告杨治发、梁芳丽、樊小军负担47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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