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302民初1533号 |
案号 |
(2022)宁0302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文欠原告马建忠借款50000元,限被告王金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建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金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