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30********21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381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5381执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刘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止尚欠利息405358.87元,从2018年11月11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给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二、被告范燕芳对被告刘志华的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步支行对被告范燕芳名下的坐落于罗定市兴华三路南三巷1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罗府国用(2015)第000200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罗字第00000274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志华、范燕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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