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1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2345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候彩霞、高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800元、借款期内利息341.67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的利息10892.80元,共计48034.47元,以及以本金36800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孔从杰、赵志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候彩霞、高华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凯园 【特别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