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24********4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802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0)川1802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汉源县鸿源豪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4,694,780.43元,及从2019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二、汉源县鸿源豪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权对天全县林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全县两路乡新沟村三组黑洞沟至龙洞子对门岗面积为6827亩的林地【林权证号:天林证字(2012)第2012000008号,抵押登记证号:天林抵(2018)0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天全县林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剑峰、杨粒维、姚勇、曹学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全林达公司、曹剑峰、杨粒维、姚勇、曹学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汉源县鸿源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汉源县鸿源豪物流有限公司、天全县林达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曹剑峰、杨粒维、姚勇、曹学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