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裕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85民初1661号 |
案号 |
(2020)粤0785执1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裕锋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黎日明。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80元(原告黎日明已预交),由被告黄裕锋负担(原告黎日明同意由被告黄裕锋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