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24144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14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心江返还保证金47000元及未发生的租金7032.88元,合计54032.88元。二、被申请执行人钱芳对本判决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在未出资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该出资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54032.88元为基数,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0年7月17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7日)54032.88*4.9%*41=594.81元,本项具体金额以法院计算为准五、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钱进、钱芳、张丽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598元。六、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一至五项暂共计55225.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