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添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6********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322民初2889号 |
案号 |
(2018)粤1322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锐宝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57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1日至本院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原告张剑。二、被告宋添发对被告惠州锐宝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张剑预交4750元),减半交纳4750元,由被告惠州锐宝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宋添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