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01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8民初472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恢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陆雪康确认应共同归还原告凌晓娟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合计180万元。履行方式为:2019年2月1日前归还50万元;2019年8月1日前归还25万元;2020年2月1日前归还25万元;2020年8月1日前归还25万元;2021年2月1日前归还25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前还清。(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凌晓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留园支行;账号:6222081102004060919)二、若被告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陆雪康任有一期未按上述方式付款,应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原告凌晓娟有权就两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凌晓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再无其他纠葛。3五、案件受理费22503元,减半收取112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552元,由被告姑苏区凌华钢模出租站、陆雪康负担,于2019年8月1日前向原告凌晓娟支付。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平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白洋湾街道申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