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4民初2681号
案号
(2020)冀0824执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申仕标、姚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无尽材料费、租赁费合计人民币133646.00元。二、驳回原告张无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2.00元,由被告申仕标、姚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明艳人民陪审员 王秋颖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宇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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