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3********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建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被告李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