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2民初785号
案号
(2019)鄂0302执1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859.5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459.52万元借款按年利率9.46125%、400万元借款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9.52万元及借款到期的利息。剩余贷款本息分别在两年期内每季度末(第一期为2019年6月30日)等额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十堰市厚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黎湘雄、李桂萍、熊燕妮、王岩峰、吴刚、朱艳霞、刘常旭对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59.52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东风大道26号土地及附着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朝阳上都两套房产、东明广场地下车位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天立坤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厚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黎湘雄、李桂萍、熊燕妮、王岩峰、吴刚、朱艳霞、刘常旭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1966元减半收取35983元,由被告十堰亚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时间
2019-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0302执1666号
立案日期
2019-07-02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5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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