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福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9********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506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柳福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强工程欠款7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柳福良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柳福良负担787元,陈强负担1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柳福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