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2民初145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当事人确认:截止2018年11月23日,被告十堰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贷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427266.66元,逾期罚息129412.5元、复利7722.91元,本息合计20564402.07元。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1.0925%计付; 二、原告汉口银行十堰分行对被告十堰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十堰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登记号:鄂(2017)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权第0003042号,地址:茶店镇樱桃沟村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67号2幢;所有权人:十堰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登记号:鄂(2017)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权第0003043号,地址:茶店镇樱桃沟村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67号1幢】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依法拍卖、变卖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十堰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张辉刚、杨萍、王峰、刘玲玲、王贤生、兰培华、王昕、刘瑜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2019年3月29日前被告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还款账户开户行:汉口银行十堰分行,户名:十堰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619011000005306)。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072元减半后收取72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十堰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十堰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泽大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张辉刚、杨萍、王峰、刘玲玲、王贤生、兰培华、王昕、刘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鄂0302执18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5644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