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7453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30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79438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30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邢志刚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79438元),由被告邢志刚负担、被告河北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