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6777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2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抚养的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应给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需要和原告的收入情况,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18年3月至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许倩独自承担子女抚养支出,故判令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补偿款8000元(1000元*8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鹏与被告许倩离婚;二、婚生子许静霆(曾用名:赵熙睿)由被告许倩抚养,原告赵鹏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告赵鹏每月探视婚生子许静霆(曾用名:赵熙睿)一次,被告许倩负有协助义务;三、原告赵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许倩补偿款合计8000元;四、驳回原告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鹏负担50元,被告许倩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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