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0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8民初1881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恢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士博借款人民币19万元; 二、当被告耿鑫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被告张贺安就被告耿鑫不能履行部分向原告王士博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士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士博承担215元,由被告耿鑫承担40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