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0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8民初1881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恢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静海镇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士博借款人民币19万元; 二、当被告耿鑫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被告张贺安就被告耿鑫不能履行部分向原告王士博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士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士博承担215元,由被告耿鑫承担40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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