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818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旭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被告刘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