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7********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7民初1315号
案号
(2020)冀0427执1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铁光与被告史卫星、邢广华约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史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铁光返还股权转让款、备用金及押金58000元; 三、被告邢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铁光返还股权转让款、备用金及押金116000元;四、驳回原告张铁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张铁光负担1630 元,被告史卫星负担1260 元,被告邢广华负担25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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