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7********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向东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4.89375‰计算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6.85125‰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所依据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标准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以此为基数的1.89倍计算利息,然后减去已付利息26 009.3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周向东逾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张素满装饰材料门市部位于饶阳县五公镇南善村南抵押房产,并就拍卖所得在1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向东继续偿还,超出上述债务部分归被告张素满装饰材料门市部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 183元,由被告周向东负担。被告张素满装饰材料门市部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