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2********6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604执17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4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36519.97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2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姜小燕、袁志刚、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财产保全费1325元,合计3085元,由被告柯伟、姜小燕、袁志刚、佛山市凯韵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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