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7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102民初6041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2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990 034元;二、被告日照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随本金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王少刚、陈丽丽、冯启林、任超对被告日照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在最高额4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任超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日国用(2012)第007625号(坐落于日照市海滨二路西侧、海曲东路南侧)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20727005号(坐落于日照市石臼街道黄海三路居委会001幢1单元101号)房屋在最高额6 000 000元范围内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借款优先受偿;五、被告王少刚、陈丽丽、冯启林、任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72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日照海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少刚、陈丽丽、冯启林、任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