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9********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4民初222号
案号
(2020)冀0184执1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李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名下位于新乐市新华路先天下小区一单元2202室 的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李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峰、曾民霞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李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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