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3********1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5248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洲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占军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河北洲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占军诉讼保全保险费9000元、律师费379120元。三、被告吴陆永、冯建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2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洲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陆永、冯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