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樟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6********0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34号
案号
(2019)粤1322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一邓樟林、被告二杨先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何玉联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偿付利息(以18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三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博园路面积为299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04)第190976号)的价值范围内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玉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12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31912元,由原告何玉联负担2912元,被告一邓樟林、被告二杨先荣共同负担29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时间
2019-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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