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3********4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2民初978号 |
案号 |
(2020)赣0732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桂明、张金凤共同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413.40元;二、被告谢桂明、张金凤共同支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三、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谢桂明、张金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8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谢桂明、张金凤共同承担,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