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建坡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30********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1民初355号
案号
(2020)冀0681执1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宋建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士波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15277元、押金500元、预交电费270元共计16047元。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宋建坡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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