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3771号 |
案号 |
(2020)桂13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鑫归还给原告张泽界、黄建忠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黎鑫支付给原告黄建忠、张泽界借款利息16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建忠、张泽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黎鑫负担2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原告负担268元(已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