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1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3771号
案号
(2020)桂13执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黎鑫归还给原告张泽界、黄建忠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黎鑫支付给原告黄建忠、张泽界借款利息16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建忠、张泽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黎鑫负担2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原告负担268元(已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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