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洪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27********6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38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黑0381执19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虎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12026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利息20260元),并自2018年7月16日起以贷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文田、马洪涛、李建江、沙洪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7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5元,由被告姜子岩、马文田、马洪涛、李建江、沙洪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五被告在给付上述借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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