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孟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4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9民初1019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1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柴孟军给付原告李明飞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1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柴孟军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柴孟军负担。被告柴孟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李明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