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2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刑初49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显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 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34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8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奚健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立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于洪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刘冬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孙宏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43 80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责令被告人刘显波、奚健楠、王立庆、于洪涛、赵伟、刘冬旭、孙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详见附表)。九、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黑ak21s0号奥迪牌轿车、黑a3n7q0号大众牌轿车、黑a5y8b7号大众牌轿车、警用物品、假警官证、假身份证、毒品、吸毒工具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时间 |
2020-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